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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1903 小柯 10996 字 17天前

行新货币,称之中国元比较适宜。为防止不正当竞争,中央银行本身不参与吸收存款、放贷等日常业务。其余各行,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甚至四明银行以及东北银行等中国银行,花旗、渣打、汇丰等外国银行都取消货币发行权。已经发行之货币一律按市价兑换成新货币,在具体操作上可由各商业银行先行承兑,然后由中央银行中承兑。”

“第二个作用是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银行负经理国库,监督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募集国内外债之责。凡是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必须缴纳一部分比例存入中央银行。不计息,单纯用作对各行存款之保证。将来一旦发生挤兑,尚有国家信用和准备金可以救济一二,在日常经营中,也可为各商业银行提供短期拆借和专项借款,利息可略低于市场;其二为再贴现制度,即以国家信用保证各票据地顺利流通,防止恶意票据。总之,中央银行是一个不经营具体业务,专门负责国策地银行。”

306取消厘金

王树翰又补充道:“除此之外,还有两条也是必须提上议事日程的,第一是废除厘金制度,第二是收回关税自主权。”

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清政府为清军江北大营筹措镇压太平军的军饷,在扬州里下河设局劝捐,其亩捐按地亩肥瘠和业田多寡,照地丁银数分别抽捐,大致每亩起捐自八十文至二十文不等。同时,对米行商贾推行捐厘之法,向扬州附近的仙女庙、邵伯等镇米行,规定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助饷。四年三月起,此法推行到里下河各州县米行,并对其他各业大行铺户,一律照捐抽厘,大致值百抽一。捐厘行业渐次增多,遍及百货,抽捐地区也渐次扩展到扬州和通州(今南通)两府所属各地。当年下半年,江南大营在镇江、丹阳等县相继设卡抽厘。截至同治元年(1862)除云南(同治十三年设)和黑龙江(光绪十一年设)外,厘金制度已遍行于全国各地。

厘金之害第一是对农民、手工业者和城市中小商人残酷的经济勒索,增加了人民的经济负担。如广东三水、佛山等地本是手工业发达的地区,“工艺之目,咸萃于此”,但“军兴以来,创设厘税,遇卡抽验,勒索万状??自三水设厘卡,而市面为墟矣。佛山一埠,而百行亏折矣”。

第二是严重阻碍了商品的流通,抑制了生产的发展。在当时国内厘金局卡数量已达到了“五里一卡、十里一局”的地步。加上各级官僚的重重盘剥,这无疑增加了商品流通的环节,限制了商品流通的速度,提高了商品成本和价格,大大降低了商品的流通量和购买量。由于连市场发展的基本条件———物品的流畅都无法满足,所以说厘金加速了全国出现各地区间的经济分割,严重阻碍了中国近代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

第三是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一方面,厘金的征收大大提高了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收到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国内由于厘金制度的商税都是对中国商人征收的,外国商人进口的商品享有各种特权,不用负担繁琐的厘金税。这样就使得国货商品的税率比外国商品一般要高出至少3—4倍,从而使得洋货轻而易举的取得了在我国国内与我国产品竞争的优势。有利于洋货向中国的倾销,并占领中国市场。这对于艰难起步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则是严重的摧残。

民国以后,厘金已被舆论指责为“恶税”,执政当局也认为厘金是为“不良之税”。此时的厘金已成为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障碍,它的继续存在不仅遭到国内商界的激烈反对,也因厘金已严重影响到了列强的利益,因而受到大多数列强的反对。一方面,在国内批评厘金扼杀国内工商贸易、造成政治腐败的声音日夜高涨。全国的商会组织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集体抵制厘金,并不断向政府游说,纷纷对政府施加压力。另一方面,对于各国列强来说,洋货虽然不直接受到抽厘的危害,但厘金制度阻碍了商品的流通,窒息中国经济,最终也会影响到外国产品的销售,何况各地厘卡有借故对洋货留难勒索的情况。

唐绍仪也插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