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之名,肆行搜括,藉口于我们,我们岂不是作俑之罪魁吗?这是从流弊一上说来不可重赋的一个原因。”
夏禹听了,便说道:“不错不错。应该轻,应该轻!依朕看来十分之中取他一分,何如?”杜业道:“十分取一,原是好的。但是依臣看来,还应该加以变通,因为年岁是有丰歉的,国家的政费是有预算的。年岁丰时,照预算十分取一,不生问题。假使年岁歉时,照预算十分取一,他们要苦了,政费又发生影响了,这是应该预计到的。所以臣的意思,收取总以十分之一为原则,而临时不妨有变通。丰年或收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一点五;歉岁或只收二十之一,或竟全蠲,此法不知可行否?”
大家商议一回,觉得此法亦未尽善。因为丰歉是无定的。
年年多收,固然无问题。假使年歉少收,或不收,则政费预算不免动遥而且调查估算,麻烦异常,一或不慎,浮收滥免,流弊丛生,亦不可不防。展转讨论,后来决定一个办法,叫作校数岁之中以为常。譬如十年之中,每年收获多少,将它加起来,以十除之,就是每年平均所收积之数。在这个数目之中,十取其一,作为定额,不论丰歉,年年如此。这个法则,叫作贡法。因为十年之中,丰年也有,歉岁也有,平均计算,丰歉都顾到了。夏朝一朝都是用此法,以为尽善尽美了。但是此法,实在不善,后来有一个名叫龙子的批评它道:“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因而不足,则必取盈焉。
为民父母,使民盼盼然,又称贷而益之,恶在其为民父母也?”这个批评,可谓确当。但是当时立法之意,原想百姓丰年多储藏些,留为歉岁之补偿。然而百姓虑浅,哪里肯如此?一到凶年,要照额收他,就不免怨恨。这亦可见立法之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