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危险…但是我真的没有想到会把他推下去,我力气很小的…我只是想把他从我身上推开。”
“下面请公诉人宣读,出示本案相关证据。”
“……被告人陆青时的伤情鉴定,肋骨骨裂,身体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通话记录一份,证明被告人陆青时在23:44时许,主动拨打120,监控记录一份…相关书证出示到此。”
“被告人陆青时,对公诉人刚才宣读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没有意见。”
“辩护人提出质证意见。”
“没有意见。”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请控辩双方,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被告人陆青时,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存在对被害人薛某可能死亡的后果予以放任,错过了最佳救援时间,并且事后存在侥幸心理,否认犯罪事实,因此,应加重处罚。请合议庭对公诉人刚才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给予本案被告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