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争议的焦点主要还是当事人江女士哦,客观起见我就不称呼她为你太太了,她在这个事件中有还手、对翟某的殴打行为,这应不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由于这个问题存在争议,那么在没有充分论证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就据此做出了处罚决定,这是否属于是滥用职权、违规处罚?”

宋魁听得一肚子火,质问邢华军:“前阵子网上传得那个视频你们看过没有?我老婆被这个翟某打了足足三分半钟!被打过程中有人多次劝阻,喊翟某停手、停止,在翟某一直未停手的情况下她才不得已对其还手。如果这种情形不叫正当防卫,那你告诉我应该叫什么?”

“视频我们当然看过,也研究过。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我才说存在争议。从结果来看,翟某拘留时一直表示听不清声音,后续的二次伤情鉴定显示她鼓膜穿孔,那么是有可能构成轻伤的。翟某家属现在也认为,己方伤情更严重的情况下,江女士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互殴’而不是‘正当防卫’。”

“轻伤?他糊弄鬼呢,鼓膜穿孔要经二次伤情鉴定为轻伤,至少是六周后没有完全自愈也不能经手术修复才行,现在才多久?”

“只是说有轻伤的可能,我这不是跟你讨论,也还没有下论断嘛。”

“你这是讨论?你这先画靶后射箭,一个轻伤框死在‘互殴’上,还讨论个什么?”

“好好,那不说结果。我们就说依法办事啊,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那么即使参照刑法的司法解释,从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入手,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所以,江女士的行为应当是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之时起即停止。但你看视频啊,接连两巴掌之后,翟某已经明显失去还击意图,也停止了攻击行为,江女士在这之后还有过多次攻击行为。”

宋魁音调一下拔高:“好,你既然说这个,那么刑法判例中要求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要适当予以认定。这一条你怎么不提?

“什么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什么叫合乎情理?你合乎情理了吗?你给我解释解释什么叫‘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之时起停止’?什么时间算是侵害停止了?对方停下的第几秒可以做出这个判断?另外,最高法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这些你们检察院都考虑不考虑?”

邢华军磕巴了一下,“唉,宋局,你这个攻击性未免就太强了……”

谢行插话进来:“华军,你先停一停,宋魁,你也先别激动,听我说两句。我觉得这个案件现在最大的问题不是构不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而是既往的类似案件上,派出所是怎么处理的,这一次为什么与既往的案件处理结果不同了?对吧,你也很清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意味着‘法不禁止即可为’,这种情况常规的、通行的认定就是‘还手即互殴’嘛。”

宋魁敲着桌子反驳:“既往处理的结果一定就正确?就应该作为惯例?还手即互殴,这是执法惰性,不是依法办事!”

邢华军劝:“你作为当事人家属,我是非常理解你的。跟你讨论这些,是出于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并不是说就要认定这个案子办得有问题。只是需要有个调查、核定的过程,让它正规、合法嘛。”

“行啊,可以。那我觉得今天是不是还少喊来一个人?该把中院的苏院长也喊来嘛。各省法院的类似判例比比皆是,我随便都能举出大把来,前年坤山的烧烤店打人案、去年的占座纠纷掌掴案,哪个最后不是判了还手一方正当防卫?翟某可以找检察院,我们也可以起诉,对吧。一审不行我就提中院,中院不行我就诉高院,我就不信这个正当防卫给我认不下来!”

邢华军无言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