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话匣子,说:“我从租客那里承接消毒工作。不过,很多时候并没有真的消毒,但也标记为‘已消毒’,把消毒费收入囊中。这样也能赚点小钱。”但是,松永是不可能轻易放过那些话的。
在法庭披露的证据中,有三份题为“相关事实的说明”的文件,是纯子根据松永的指示而负责保管的。这三份文件的署名是同一个人――“服部清志”。
第一份“说明”中写道:“我承认自己一直在私吞消毒费。这些钱本应上交给A公司(清志供职的房地产公司)。”根据人证纯子的证词,松永让清志坐在厨房的桌子旁边,递给他一张纸和一支笔,然后开始居高临下地教训他,强迫他写下“相关事实的说明”。清志刚刚还接受松永的劝酒,喝得不亦乐乎。但是,松永突然之间就翻了脸。清志被吓了一大跳,惊得满脸通红,随后又变得沉默不语,顺从地写下了那份说明。他自己清楚,这件事是自己说出去的,所以很快就承认了,也没有反抗。
第二份“说明”中写道:“我承认自己是A公司盗窃案的犯人。”松永以前听清志说过一件事,就是清志的单位里曾经发生一起百万日元盗窃案。后来,松永突然提起这个话题,并激烈地追问道:“你就是那个犯人吧!”清志拼命地否认,但最后还是被迫接受了自己是犯人的说法。
实际上,那件盗窃案很可能不是清志干的。清志的父母记得他当时非常苦恼,说“虽然我被怀疑了,但我绝对不可能去做那种事的”。如果他是真正的犯人,为什么要费尽心思,去对原本就一无所知的父母倾诉呢?或许,清志是在身心俱疲以至极其衰弱的状态下,受到松永的长时间审问之后,陷入一种自己就是凶手的错觉。又或许,他过于渴望从那种追责与逼问之中解脱出来,结果违心地写下了那份“相关事实的说明”。
第三份“说明”中写道:“我承认对恭子的性骚扰。”根据纯子的证词,恭子本人在松永、纯子和清志面前揭露说:“我在来到这里之前,是跟爸爸两个人生活的。爸爸和我一起泡澡,摸了我的身体。在我睡觉的时候,会脱下我的内衣,摸我的臀部,看我的性器官。”纯子说:“恭子说得有模有样、煞有介事,让人丝毫也感觉不到是松永逼她那么说的。清志当然是坚决地予以驳斥,但看着恭子越发激烈地反驳回去,我也不由认为‘那是真的啊’。”
恭子和清志正在争论的时候,松永也加入进来,支持恭子。清志不得不面对越来越强烈的质疑和追问。据纯子说,在清志被追究的那些事情中,她对这件事最为愤怒,她在旁观的过程中抱着一定要让清志认罪的心态。
最后,松永让清志闭嘴,并递给恭子一张纸和一支笔,指示恭子“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相关事实的说明)”。之后,恭子在厨房一角写好“说明”。松永把文件拿给清志看,并命令道:“签字吧!”逼迫着清志承认自己对恭子进行过性虐待。
关于松永将清志一步一步逼入绝境的事实真相,还有一个目击证人――清志的女儿恭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恭子作为证人出庭的一些相关情况。
除嫌疑人之外,恭子是唯一活着的证人。恭子第一次作为检方证人出庭,是在平成十六年(二????四)一月的第二十次公开庭审。此后,她以几乎每周一次的高频率连续出庭,共计作证二十三次,每次约两个半小时。恭子在获得警方保护的时候是十七岁,现在已经十九岁了。她和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一直在夜校上学。
法官出于对恭子出庭作证而可能产生精神负担的考虑,允许恭子不必直接走上法庭,而可以在法院的另一个房间里作证,并准许少儿权益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陪同人员坐在她的身边。在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办公桌前,设置有小型摄像机和显示屏,恭子和询问人都可以通过这些仪器彼此看到对方的脸。但被告席上的松永和纯子,以及包括记者在内的现场其他旁听人员,则根本看不到恭子的脸。恭子的声音通过扬声器能被整个法庭里的人听到。
即使是面对非常细节的提问,恭子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