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5 / 7)

罪与罚(1)

皇家园林最关切的既然是安全问题,所以圆明园里绝不能容忍任何犯罪行为,即使琐碎细微的罪行,也要遭受到严厉的惩罚。内务府指派资深官员组成无定额小组掌握检控和判刑事务。他们希望防止园里发生任何不愉快的事情,但如果有人违反规定或犯了重大过错,他们就会积极而认真地追查案子和施以严厉的惩罚,以维护圆明园的绝对安全。现有的资料显示,在圆明园一百五十年的历史里,不曾发生过像杀人和抢劫那种暴力罪行。

事实上,任何人在园里违反法规,无论是有意或无意,甚至在没有批准之下擅自进出圆明园,也会被视为一种犯罪,必须受到惩罚。

例如在1774年,当一个在长春园的西洋楼工作、名叫二格的满洲男孩正要爬墙外出时,被一名巡逻兵捉到。双方的供词都有记录在案。这名男孩供称:他想要从圆明园逃走,因为他上次外出回来时迟到,受到主管狠毒的笞杖,一再用同样严厉的惩罚来威胁他。长春园的总管太监,也就是监督男孩的主管,发现这名男孩之所以惹了这个麻烦,是因为难以管教和懒惰。最初男孩因为没有得到批准就擅自离开圆明园而破坏法规,被鞭打了三十下;可是,在受罚之后不到两天,他又从圆明园潜逃出去。在他回园之前,他的直属主管陈进忠在所有通往北京的路上找他。这名男孩此次不成功的意图越墙逃跑,显然是因为害怕屡犯而遭到更严厉的惩罚。

这宗逃跑事件的调查,经过负责的官员在内务府结案之后,就奏报给乾隆皇帝。建议的惩罚是根据大清律例,规定攀爬皇城的城墙可定重罪。尽管认识到因迟到而杖打有点武断,但不会因为违规者年纪太轻而给予任何怜悯,皇帝和他的内务府显然拒绝以宽大来换取安全。因此,这名满洲男孩在被流放到千里以外之前,先接受让人吃惊的一百大板重罚。不过,由于他是满族,可以戴两个月的枷锁来替代流放。这个惩罚案最后经皇帝御批后执行。这个案例可以反映出,像潜逃之类是严重的罪行,必须要接受非常严厉的处分。在美丽的圆明园背后,无疑存在酷刑,这都是为了严格执行保安工作而必须付出的人权代价。

许多无心之失,都会受到惩罚。乾隆于1744年,看到太监刘玉坐在栏杆上,认为这是极为无礼的举动,就把他交给其主管,责以四十大板。在同一天,一名太监在当班的时候偷睡,也受到同样的惩罚。苑丞常贵于1770年的夏天,因为“谐奇趣”的喷水池水位比往常低了1.5英寸(约3.8厘米)到2英寸(约5.1厘米)被指责,并要前往内务府就此应答。苑丞明德和庆德于1773年,为大宫门失去零头布和栅栏而负责,由于他们两人在巡查时的大意,而被罚六个月的俸银。在1779年的夏天,好几名苑丞因为池塘里的莲花太少、太稀疏而遭到责罚,他们被指控不适当地培植莲花和浪费公帑等过失,他们每个人都被罚俸三到六个月。福长安和金简这两个在圆明园里工作的内务府大臣于1787年因为在“山高水长”施放烟火期间,点亮灯墩的时间落后预定程序,而遭到严厉的惩戒。而1796这一年,由于年迈的乾隆皇帝不满烟火平淡无奇和没有新花样,责令那些负责采购烟火的官员要归还所有烟火的费用,并被罚停止发放三到十二个月的俸银作为惩罚。

在圆明园里种田的佃户并不是作为点缀之用,他们必须要跟国内其他的佃农一样,勤奋劳动。因此,当1787年春天,农田上的麦子显然因播种工作粗心大意而呈现杂乱和不足的现象时,内务府就立即谴责负责主管之疏于监督农田和教导佃农,结果苑丞长福和他的副手们每人都因疏于职守而被罚一年的俸银;至于他们的上司员外郎祥瑞也因此被罚半年的俸银。在1797年秋天,圆明园的麦子收成不好也引起园里高层的注意,并立即着手调查此事。当调查的结果是人为疏懒造成麦子收成不好的成分多于天气因素时,麦田的三个主管每人都被罚三个月的俸银,麦田村的头目丁永则受到最严厉的处罚,他被重打三十大板。

即使是无心之失,只要是发生在圆明园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