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断案权力和义务的县官不懂法律、且律法受到轻贱这点,间证出自《三国志·魏志·卫觊传》里,卫觊在魏明帝时期上奏的内容:“九章刑律,是从古时候传下来的;用它来断定罪行刑罚,内容非常微妙,不容易掌握。因此,治理一县的县令、县长,都应该懂得法律。刑法,乃是国家最为重视的一项制度,但是在人们心目中却很轻视它;而执掌刑法的官员,老百姓的生命就掌握在他们手里,但是选用人才的官员对他们也不重视。国家政治的弊端,恐怕就是由此产生的。因此请求朝廷设置专门讲授法律的教官,让他们向有关的官员讲授这方面的知识。”
原文:觊奏曰:“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事遂施行。
眇眇之身:渺小卑微的自身,作为自谦,最早采用这个说法的是秦始皇《史记?秦始皇本纪》“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
一埤(bǐ)益我:整个都强加给我。埤,通“俾” ,使意。益,加给。
出自《诗经·邶风·北门》“王事適(zhì)我 政事一埤益我”
赎刑:
东汉时期的赎刑执行方式主要是入缣和戍边。缣是一种织物,但它在西汉 末已经开始用为货币流通,东汉最盛,当时赏赐、俸禄常以缣。各个等级的 罪入缣数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死罪,最高时须入缣 40 匹(如汉民帝永平十五年 诏令),最低时入缣 20 匹(如汉明帝中元二年、汉章帝建初七年、章和元年的诏令)。对于诏令发布后,尚未被发觉就自首的罪犯,只需按要求缴纳半数即可。
东汉时期的官员可以“贬秩奉赎”,即以官员的品级、俸禄赎罪。《后汉书》中其实并无直接记载官员以官秩赎罪的例子,但在汉明帝、汉安帝、汉顺帝时期 都有针对官员“复秩还赎”的诏令。而汉桓帝年间则出现过以罚官员俸禄赎罪的 事例。当时大将军梁冀带剑进入宫禁之中,尚书张陵劾奏梁冀违法,请交付廷尉 审理。后桓帝下诏,罚梁冀一岁俸禄,以赎其罪。
第43章 第43章
无论是卫、范二氏, 亦或是亲眼目睹一切的众掾属,皆是做梦都不可能想到会发生今日之事。
这单枪匹马上任的虞闻喜,瞧着风姿秀彻、眉目如画。
却是眼也不眨, 转瞬便将身为闻喜豪右的卫固与范先一道亲手斩杀!
二人的断首尸尚温,血仍汨汨淌着,众人震悚不已,全然不知所措。
虞闻喜却是从容不迫,一如往常。
更不可思议的,是他还若无其事地着人将其载于车上,欲携其尸首登其门!
被留下的众掾属面面相觑, 具在彼此眼中看到了惊惧不解。
待车逐虞临的背影彻底消失,才猛然间炸开了锅。
“以竹简为戈,断敌首于瞬息。”一人狼狈地擦着喷溅至面上的残血,心有余悸地感叹:“此君之勇, 绝逸无伦,真乃神人!”
有人仍觉难以置信。
“虞廷君纵是威勇绝伦, 到底只得一人,现只身前去……当真是丝毫不怕那二姓门客报复么?!”
更有心绪者惴惴不安,怀兔死狐悲之心:“此子光丽, 却怀酷虐变诈之心,以河东卫氏之名尚不足令其引以为忌,何况吾等?吾命休矣!”
同僚议论纷纷之际, 毌丘兴则若有所思。
当同他交好者问他如何作想时, 毌丘兴方道:“依愚之拙见, 诸君恐是多虑。若明廷当真为一凶戾弑杀之粗侠耳, 吾等有渎职之罪,又岂会有幸身免, 甚至得明廷温言相劝?”
即便要挨责罚,却皆是律令所写,半点称不上冤枉。
他们违纪在先,虞临当众宣读、倒背如流的律令,他们全然无话可说。